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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还在还贷z款的房屋怎么分?

  《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z院不宜判z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z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z院提起诉z讼。”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法z院暂不进行分割,由一方继续管理和使用,待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另行提起诉z讼解决。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起诉,对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下:《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z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

双方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愿意协商,解决方案一般为:房屋方所有,首付借z款(如有)及剩余全部按揭款由该方清偿,并补偿对方房屋分割款。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公司股份分割咨询,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案件中对方有等过错时如何要求赔偿?

  1、哪些行为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z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当事人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以离婚为必要条件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z院不予受理。

3、起诉时未提起损害赔偿,判z决离婚后可以单独提出吗?

是否可以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须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z讼时同时提出,判z决离婚后不可以单独提出;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广州黄埔区咨询,在离婚诉z讼中不同意离婚,同时,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z院判z决双方离婚,则无过错方可以单独提起诉z讼,但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4、协议离婚后,还可以向法z院请求获得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z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z院对此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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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约定个人名下存款归个人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婚后买房分割咨询,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z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行、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z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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