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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合同无效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补偿的方法真是多得很,不同法官判法都不一样。下面这个判例仅供参考:法官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3万5,然后用评估价(包括房的价值和地的价值)196万减去3万5,剩余192万就是增值部分,60%赔给买家(115万)。

书节选:

首先,关于相互返还的问题。涉案《房屋用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曾卖家应返还杨买家购地款3.5万元,杨买家应当返还房屋给曾卖家,基于购地款的利息与宅基地及上盖物的占用费相互冲抵,杨买家主张购地款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涉案房屋补偿问题。本案中,杨买家购买涉案宅基地房屋后进行拆除重建,投入资金建成了涉案房屋,考虑双方实际履行多年,根据公平原则,曾卖家要求杨买家返还涉案房屋,应向杨买家补偿宅基地上盖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价值。关于补偿金额,经摇珠确定某评估公司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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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土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的判法差别非常大,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不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土地的价值也赔偿。

书节选:

一审中,依据李买家的申请,一审委托均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在2019年6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均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均某评字[2019]x号),价格评估结论为“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市值为752160元,考评估单价为4800元/m2。其中,建筑物价值为230036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522124元。”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买家主张阮卖家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评析如下:阮卖家与李买家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而对于《转让合约》无效,广州白云区咨询,双方当事人均有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李买家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以及阮卖家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李买家仍有权主张阮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均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值为752160元,阮卖家向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261080元[(752160元-230000元)×50%]。一审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合同效力咨询,仅以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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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宅基地以房抵债后,债权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过期不还款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还款,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起诉返还房屋,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终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事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还款,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前从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认可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宅基地房买卖纠纷咨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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