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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后,还要付中介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付,但如果中介的工作因此减少的,中介费也可以相应减少。

法律条文: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2、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买房,中介费还要付吗?

   律师解答:中介费不用付,但中介的必要支出费用还是要付,如车费,材料费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3、中介故意隐瞒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的,中介费还要付吗?

律师解答:不用付,且买家或卖家还可以起诉中介赔偿。

法律条文:

居间人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越秀区咨询,

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条款,则过后便不能再以此点主张对方违约。

判z决书节选: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交易,即出让方获得房屋价款,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控之因素,例如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z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纵观合同履行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多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方式事实上变更了合同的履行。第z一次,涉案房屋需要重新测绘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双方已协商解决,由陈卖家一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李买家其后亦配合办理合同网签,故双方事实上协商一致变更了网签时间的约定,李买家再行以此抗辩陈卖家一方违约,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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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谁有权要求履行合同?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部分条款没约定咨询,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应予支持;

(三)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接受商品房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四)均无上述履行行为,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均无上述履行行为,办理网上签约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六)均无上述履行行为,依约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七)均无上述履行行为,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申请查封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等因素进行确定。

人民z法z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查明还存在其他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原告的诉z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原告与第三人权利先后顺序的,可以不通知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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