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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租赁房屋物理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物理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租赁房屋出现毁损、灭失情形的;其二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安全或健康情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上述瑕疵,致使承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承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种情形下,租赁房屋的毁损需达到严重影响承使用的程度,而且出不在承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确保承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所知悉的,承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对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须满足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善意第三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签订人具备处分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第yi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xing zheng fa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武汉股东收益分配权法律咨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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