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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财务公司-记账-金漫庭代办公司***

询盘留言 |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211681720                    更新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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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查账时***注意事项一

【实务】会计查账时***注意事项

查账是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分析会计资料,从中找出账目出现差错的原因。下面介绍查账时要注意的***事项内容,并对每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做出简析,以便简便有效地查出差错。

一、要注意了解单位情况

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服务、职能特点,也有不同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 特点。每到一个单位查账,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概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生产、经营、服务、职能和资金收支、财务管理的特点,特别要注意抓住单位中的重点部位和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根据查账目的有针对性地快速有效进行查账。

二、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

根据被查单位的特点和查账的目的,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一是在环节上要突出重点。如某企业销售环节混乱,则要重点查销售环节的账;二是在时间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单位滥发钱物,则要突出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重点;三是在人员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领导的虚报***行为,则除查其本人签经手人的发.票外,要突出查该领导亲信签经手人的发.票。

三、要注意选用查账方法

查账的技术方法很多,在具体查账中,要根据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查账的目的科学地选用查账方法,并要注意各种查账方法的配合.运用,因为查账方法选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查账的成败。查账方法选用得好,就能提高查账的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查账方法选用得不当,就有可能达不到查账的目的,甚至得出错误的查账结论。

四、要注意利用掌握线索

在查******行为时,由于很多作案者手段狡诈、踪迹隐蔽,确实给查账带来了难处。为此,如掌握有******线索的,要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进行查账,以增强查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千方百计收集有关被查对象和所查账目的******线索以备查账时利用。

五、要注意依靠人民群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觉悟也是高的。在查账中,一是要发动群众踊跃举报,积极提供******线索;二是要找单位里的一些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人。特别是***.***.员、老***了解情况,这是收集******线索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要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找有关人员,如有关领导、业务人员、财会人员进行核实。当然,依靠群众还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激发群众维护正义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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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会计不可不知的11个发.票使用规定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

【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章或者发.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或者发.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代理记账财务公司,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或者发.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的***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公司班车运费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技术、非***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技术、非***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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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年终财务应该关注的重点,让你事半功倍!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涉税事项的调整等。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可以让你的工作效率事半功倍。

一、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企业记账代理价格,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记账,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如计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为: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还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结账前应注意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

(一)税务罚款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结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预提、待摊会计处理。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四)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以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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