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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一栋”:房屋以一块宅基地

5、房屋拆除清运费

按建筑物面积以30元/平方米概算。则建筑拆除费用为1397.51×30=41,925元(***终以实际补偿金额为准)。

(三) 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依据直接补偿费的10%计提,则不可预见费为1,421,300元(***终以实际补偿金额为准)。

(四) 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直接补偿费的1%计提,则工作经费为142,130元(***终以实际补偿金额为准)。

根据以上各项具体资金概算金额,汇总如下表:

葵涌河小流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资金概算表序号补偿项目面 积

(㎡)单价(元/㎡)补偿费用

(元)备注一直接补偿费//14,212,996  1性建筑物1397.51 8,60012,018,586 暂按房屋补偿基准价8600元/㎡估算2临时建筑物34.04 50017,020 按重置价经评估公司初步概算结果3构筑(附属)物//60,000 初步概算结果4室内自行装修装饰1397.51 500698,755 暂按500元/㎡概算5搬迁费1397.51 4055,900 暂按40元/㎡概算6临时安置费1397.51 /104,813 按市场租金25元/㎡.月,3个月概算7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费484.26 /435,834 按36个月,按25元/㎡·月概算8停产、停业补偿费484.26 /145,278 按商业租金50元/㎡.月估算9奖励//676,809 按实际支付给被征收人费用的5%概算二技术支持费//277,018  10测绘服务费1397.51 /50,000 初步估算11测绘监理费//10,000 按测绘费20%概算12评估服务费//160,000 初步估算13督导服务费1397.51 /15,093 按建筑面积12元/㎡,下浮10%概算14拆除及垃圾清运费1397.51 3041,925 按建筑物面积以30元/平方米概算 三不可预见费 1,泰州律师,421,300  15不可预见费(一)×10%1,421,300 按直接补偿费10%四工作经费 142,企业拆迁动迁律师,130  16工作经费(一)×1%142,130 按直接补偿费1%概算合   计一+二+三+四16,053,444  

第五章  附则5.1【本方案未规定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评估、测绘机构选取、相关公示、异议处理、征收纠纷的处理、证据保全等事项,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它情形,均按深府令第29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5.2【特殊情况处理】

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参照大鹏新区同类型征收项目相关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议通过后实施。

5.3【名词解释】

(1)“原村民”:是指在登记在册(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村民身份的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一户一栋”:“一户”,是指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准中的“一户”,是原村民的户籍单位。

2004年3月31日前已结婚的原村民可作为一户;截至2004年3月31日年满30周岁的未婚男女可作为一户。

“一栋”:房屋以一块宅基地(占地共约60-80㎡用地面积)建一栋房屋为一补偿对象。(2)“两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建筑若干规定》。

(3)华侨(港澳台同胞)房屋:是指原籍及房屋均在本项目内。房屋包括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建造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律师律师

根据《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01号]精神,经部批准,同意将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8.900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罗坑镇天湖村委会南蛇线、虎眼尾等(土名)(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面积8.9008公顷(折合133.512亩,其中林地6.6455公顷、坑塘水面2.255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0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罗坑镇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6年5月17日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拆迁,企业拆迁补偿律师,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物价、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报同级人大常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起诉。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拆迁律师咨询,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设施、教堂、寺观、文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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