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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

按照合同洽谈、签订、审查、履行等阶段,被特许人加盟某一特许人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招商洽谈阶段:首先,在取得特许人招商资料、加盟资料后,不要轻易签订任何协议或者交付定金、保证金,加盟案件诉z讼时效咨询,在招商阶段,尤其应该冷静应对。需要根据特许人的情况考察特许经营的市场竞争力、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经营难度、拟开设的特许经营区域商圈情况、经营成本等。第二,通过工商局网站、商标***网站核实特许人是否合法注册、是否享有相应特许的商标、***等。第三,广州番禺区咨询,通过媒体、网络查询特许人的商誉是否存在瑕疵或者是否陷入较大的危机事件。尤其是关于特许人资质、资信的考察有利于防止陷入诈A骗门,有些特许人根本不具备特许的条件、资质或者经营实力,而通过夸大宣传、***宣传等来吸引被特许人,一旦被特许人缴纳定金、保证金或者部分特许费用后,特许人便转移财产改头换脸另行其道,此时,被特许人再报警或者起诉已经非常被动了。

2、合同洽谈阶段:如果特许人的资质、资信不存在问题,则需要详细了解合同中的服务范围、特许费用、广告营销费用、供货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对应较为平衡的违约责任约束,如果没有聘请***律师的,则建议对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特许人应该告知以及被特许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切忌不要轻信任何特许人招商人员的口头承诺,因为特许人是公司、企业主体,特许人招商人员的口头承诺很容易被特许人否定反悔。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被特许人不要冲动的去签署或者缴纳费用,特许人也强迫不了被特许人,但反过来,一旦签订了合同被特许人才后知后觉要提出异议,此时将会相对被动,甚至需要诉至法律解决。

3、合同审查阶段:除了上述洽谈阶段需要注意的,还得注意合同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应了彼此的权利义务。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很多是特许人拟定的格式合同,往往会偏向特许人而有意的增加被特许人的责任。

4、合同履行阶段:这个过程关键是保留所有可能的书面材料,一方面是自身权利维护可能需要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抗辩对方追究自身违约责任所需要的证据,因为发生纠纷时协商不了走向***时,都是靠证据来支持各自的诉求或者抗辩的合法合理性的。

当然,特许经营合同短则几页,长则几十页,对于被特许人来说,要做到以法律***人员的角度去考察每个特许项目或者不现实,但是尽量避免签订不合理的特许经营合同,除非特许人的品牌资源值得自己去冒这个险,那么也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小失大。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区域保护规定咨询,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资费用20万元。4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用于购置材料及设备。直至诉前,原告未能找到合适的店面开店,被告亦未将材料或设备向原告发货。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等投资费用20万元;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配置、材料费5万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普通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另外,由于原告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被告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z院认为: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不能排除原告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投资费20万元;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材料费5万元。

法律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广州如何避免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相关法规的滞后,冰淇淋加盟纠纷咨询,以及公众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识不足,由此导致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充分挖掘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如何通过规范经营使被特许企业分享品牌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律师从保护和监管两方面提出建议:

一方面应当扩大特许经营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面。

首先,特许人应提高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对经营手册、宣传资料、装修图纸等经营资源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合同中对经营资源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理进行明确的约定。

其次,特许人应该对符合条件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及时注册为立体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注重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防止他人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实现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

再次,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被特许人签订保密协议,不管***终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都不能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与被特许人的负责人、高***管理人员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上述人员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业务。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一是要在合同中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概括约定,特许人***A好再与被特许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相关经营资源的使用进行特别约定,特别是使用的方式、地域范围、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等。

二是要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使用监管制度。落实专人对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A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同时,特许人还要重点监督被特许人在使用统一的知识产权资源时,是否在显著位置通过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仅是加盟商,不是特许人,从而让消费者明确与之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主体。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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