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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图)-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嵩县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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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发,离婚的成本及程序也越来越降低简化。但目前可供人们选择的离婚方式仅有两种:即登记离婚与***离婚。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如今,随着社会家庭财富的不断增加,形式不断丰富,导致不少离婚案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后,却还遗留下各种各样的财产问题。这些纠纷再次涌到法X院,即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这些纠纷,既要参照此前的离婚情形,还要兼顾离婚后的实际,才能予以公平公正处理,让当事人能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出现的情形则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是当事人自己协商离婚时,为了快速***解决婚姻纠纷,而忽视了财产纠纷,导致离婚后产生各种财产纠纷。二是在离婚前,一方采取不正当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产生财产纠纷。三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查清,为离婚后再次发生财产纠纷埋下隐患。四是有些财产在离婚时不宜分割,只得在离婚后再慢慢处理。五是一些当事人自己疏忽大意,在离婚时遗漏了财产未予处理。离婚律师哪个好?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在***实践中,由于妻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离婚后,一旦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妻子往往无法再进行有效公平的分割,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当侵害。在广大农村社会,根据人们的普通观念以及一些习俗,能力特别强的离婚律师,往往认为离了婚的女人是不能再到夫家分割财产,这些偏见以及陋习也极大的妨害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加上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等方面也增加了难度,也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妇女权益的伸张。针对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应坚持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依法分割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此外,婚姻法律规范中确立的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内容,也可以成为正确处理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则。

另外,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难免会产生时效上的困惑,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应该规定***时效,意见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如果双方争议的财产确属在离婚时没有涉及到的,则人***X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时效的限制。这主要依据于对于离婚后未处理的财产其性质同于共有的理论,由于共有的持续存在,故不应受时效的限制。

离婚律师要永辉***说,离婚纠纷看似简单,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从而也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纷繁复杂。在***实践中,应牢牢依据法律精神,贯穿公平公正、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切实的保护好离婚后各方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业务精湛的离婚律师哪里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离婚律师要永辉说,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离婚律师哪里找?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离婚律师要永辉说,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离婚律师要永辉说,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X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X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X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X院不予支持。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第二,一方结婚后户X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X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离婚律师去哪找?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X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律师要永辉说,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X院不能用******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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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甲与乙系再婚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丙系乙与前夫所生育之女,甲与乙结婚后,丙便随甲乙共同生活,已年满16岁,高中在读,平日里关系融洽。2012年,嵩县离婚律师,甲因交通事故***,因死者生前房屋遗产在亲属间的分配产生纠纷,遂诉至法X院。审理中,丙要求作为权利人参加***,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离婚律师哪里找?

经审理,对丙是否享有上述遗产的分配权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丙不应当分得份额。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X子女、非婚生X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丙因其母亲与甲结婚而与甲形成继子女关系,但这种继子女关系仅仅是一种称谓,且丙与甲共同生活只有1年多便成年,成年后丙与甲之间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即已消失,丙也未对甲进行物质回报;并且,离婚律师费用,即便甲对丙有抚养教育,但时间太短,因此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不合理。故丙无权取得对甲遗产的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与甲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丙和甲共同生活时尚在读书,甲在生活上对丙进行了照顾、在教育上对丙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离婚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

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业务精湛的离婚律师,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去哪找离婚律师

综上,本案丙与甲虽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便成年,但法律上“抚养”的结束不是因为继父***女之间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子女的自然成长。在共同生活中,甲对丙的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进行了照顾,彼此之间融洽相处,并未因是继父***女关系而生间隙。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应当认定甲对丙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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