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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原、被告务工时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任某,XXXX年XX月XX日双方在万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因原告患病需要治、双方产生矛盾,XXXX年因原告不回家过小年、双方发生争执。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fa院提起离婚***,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双方仍未有效沟通及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

fa院裁判结果:夫妻感情***是fa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本应互敬互爱,共同经营好家庭,抚育好儿女、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分歧而未能正确处理,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为此于XXXX年X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实际并未和好亦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郑州离婚律师,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原告态度坚决,经调解和好无望,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小孩任某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郑州离婚律师咨询,不改变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任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财产务问题,双方虽提及财产和务,但各方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凭证据另行主杨。

原告杨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后共同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花某,现已满1X周岁。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起诉至桥东区fa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州离婚律师***,桥东fa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一审***驳回原告***请求。XXXX年XX月XX日原告杨某与程明红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程明红将姚家庄镇景阳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购房指标转卖给杨某,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被告双方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权、投资。

fa院裁判结果:原告主杨与被告夫妻感情***,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一次受理双方离婚纠纷案件后,***驳回原告杨某***请求,后原告杨某再次向我院提起***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双方自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双方也未能和好如初,且目前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对原告主杨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花某目前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抚养权问题本***不再涉及。位于杨家口市姚家庄镇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郑州***离婚律师,且系原告从程明红处购买无产权证明,尚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双方可另行解决,期间、本***不再涉及。

何某与何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原、被告相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生女何洋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生何朝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打骂,导致矛盾逐渐加深。原告为了维系家庭完整,一再忍让并从中人调和。被告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嗜成性。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原告特向fa院起诉、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fa院裁判结果: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原告何某以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但原告何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的相关证据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相理解、相互沟通,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此本院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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