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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与责任是*成立的*要素,责任主义要求对公民定罪量刑必须以“责任”为前提,被告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以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我国*历来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经济*的*化也不能违背基本的责任主义原则。当市场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一定的数量、数额、临界点的程度,才构成*。由于经济*大都属于法定犯,属于法律“禁止的恶”,其违fa性程度本来就较自然犯为低,所以,国家在将该类行为*化时,要尽可能克制。此外,虽然传统的责任原则,违fa性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认定,但经济*规制的*通常是法定犯,由于在附属*与经济*中允许的界限经常难以辨认,容易陷入禁止性错误。
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论。
源流说:分为*源的原因和*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规律,是*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发生,经济*的流是由源引起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流。
基于法益侵害性质的同一性以及法益保护在不同法律中的分工,经济*行为必定是行*的不法行为,但行*的不法行为未必是*法的不法行为,其界限在于犯法的“量”(程度)不同。犯法的“量”需要作综合判断,行为模式、犯法的主观心态等均反映出犯法量的差异。正是因为如此,经营活动异常活跃,行为活跃,在*行为上,也活跃和多样化,方式和花样层出不穷。在经济*认定中,虽然不能将罪量等同于反映客观后果、涉案数额等直观数值,但现行*解释所强调的“数额”等客观要素对罪量要素的认定仍是重要的,毕竟许多情况下,客观后果是犯法性“量”的主要体现,数额的多寡则是这种罪后果的直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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