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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物权法》第9条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期房在几年后交付时房价已猛涨了许多,卖方主张按交房时价格确定房款,买方则主张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履行。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杰与李吉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杰也交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讲,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李吉所有,买房人王杰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交付即对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对动产而言,一般意义上,占有的移转也标志着物权的变动;房屋面积“缩水”、“涨水”问题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于不动产而言,交付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但这丝毫不能削弱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交付仍然是所有权移转所*的步骤。没有有效的交付就不能够产生合理、正当的登记,更不能够产生风险的移转和所有权的变动。
房产归属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等;
7.其他证据。
房产归属纠纷: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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