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登记名称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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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4、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或600万美元;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字号中不使用醉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 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2、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3、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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