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是如何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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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分为三类: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研究性试验。

  • 型式检验:用于验证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型式检验应在符合设计和制造工序要求的一台装置上进行。如果整台装置或其中的一部分基本接近于先前曾试验过的产品,则供应商可以出示先前(在五年内)进行试验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与用户达成协议后,就不必对被试装置(EUT)进行重复试验。根据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随时从现有产品或货品中抽样,重做部分或全部试验,以确认产品质量始终满足规定要求。

  •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a)持续生产的定型产品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b)对装置进行了改进而可能影响其功能和操作方法时;c)型式检验或出厂检验失败或参数改变时;d)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制造地点改变时。(2)出厂检验:用于验证产品特性符合型式检验的测量结果。供应商对每台装置均应做出厂检验。(3)研究性试验:目的在于获得装置规定性能之外的补充信息。可以由用户或供应商提出并应写入合同。研究性试验的结果不能作为拒收装置或要求罚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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